(2015)北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仁与温志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仁,温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48号申请人王德仁,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温志梅,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仁与被执行人温志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