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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红与被告苑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红,苑中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3544号原告陈艳红。被告苑中奇。原告陈艳红与被告苑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