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好杰与孙攀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杰,孙攀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2号原告:张好杰,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攀攀,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好杰与被告孙攀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好杰、被告孙攀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好杰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份,我为被告装修太和县盛世华庭门口“乐宫”食堂,装修验收合格后被告给我写下9000元欠条,其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就是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到太和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孙攀攀辩称:钱我会给,但是原告要给我材料费和人工费的报价单,我已经给了原告3000元了。原告要给我12000元的报价单。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好杰是做装饰装修工程的,在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给被告孙攀攀为负责人的太和乐宫洗浴中心装修食堂,当时口头约定了装修的相关事宜。开工前,孙攀攀预付了3000元的装修费用。装修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孙攀攀给原告张好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装修款9000元,玖仟元整,在2014年12月底还清。欠张好杰装修款。2014年10月6号。孙攀攀”。该食堂已经于2014年11月份使用。该欠款9000元经原告张好杰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张好杰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张好杰的身份证、孙攀攀所写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好杰为孙攀攀所装修的食堂现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装修质量合格,且孙攀攀欠张好杰装修款证据确实、充分,孙攀攀应偿还所欠款。对张好杰要求孙攀攀偿还欠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攀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张好杰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攀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