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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传林与谢鹏东、谢兴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传林,谢鹏东,谢兴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789号原告汪传林,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章。被告谢鹏东,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谢兴发,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传林诉被告谢鹏东、谢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鹏东、谢兴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传林撤回对被告谢鹏东、谢兴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传林承担。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