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与李军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李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小刚被执行人李军利,男,1977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与李军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军利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