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强与曾庆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平,王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790-1号原告曾庆平。委托代理人黎明。被告王强。原告曾庆平与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了(2015)龙民保字第85-1、8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强名下的琼AX**丰田皇冠轿车以及原告曾庆平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X幢XXX房(证号:海房字第HKXXX**号)。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强名下的琼AX**丰田皇冠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曾庆平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村X幢XXX房(证号:海房字第HKXXX**号)的查封。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麦名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