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1047号被执行人杨某某,无业。被执行人杨某某因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本院(2014)宝刑初字第0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及退出的涉案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455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17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长安审判员 黄学荣审判员 谢钟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媛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