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丹与陈仁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陈丹。被申请人陈仁良。申请人陈丹因与被申请人陈仁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仁良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户下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陕F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陈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仁良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私渡分理处的158000元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杰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