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17号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洞港泾村。法定代表人蔡丽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校江,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区科工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龙。管理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3元,由原告常熟市高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