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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冯海滨与孙维利、周春富、孙玉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滨,孙维利,周春富,孙玉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冯海滨,男,1967年10月3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孙维利,男,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周春富,男,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孙玉柱,男,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冯海滨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