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余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