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黄芳、黄某某与章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芳,黄某某,章素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8号原告:黄芳,农民。原告:黄某某,女,2007年12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理人:黄芳,农民。被告:章素琴,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黄芳、黄某某与被告章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黄芳、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章素琴无法联系,黄芳、黄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芳、黄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芳、黄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