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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秋来与赵建林、刘思懦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来,赵建林,刘思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李秋来,女,汉族,安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石平,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建林,男,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刘思懦(又名刘思儒),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原告李秋来诉被告赵建林、刘思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秋来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李秋来承担。审 判 员  谢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