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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廖斯程,执行董事。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廖斯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初恒,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熊锦明,总经理。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定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初恒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诉称,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开发和参与开发永定世纪华泰酒店及御墅项目、南山酒店项目,2011年12月开始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采购建材产品,其中:2013年4月17日以前的采购,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报价,经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认可后,直接发货的方式为主,货送至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处后,由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货物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确认无误后,将签收的货单交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或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委托的送货人,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付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2013年4月17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货款1608247元,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2013年4月28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08247元。2013年10月22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18818元(尚有预埋设施价款及由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代支付的伍连区货款未计算入内),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凤城街道龙角村华泰御墅项目中32号别墅作价22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过户至廖琎名下)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欠款不足抵付部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签订《债务抵偿协议》时,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隐瞒该别墅交易受限制的情形,致使《债务抵偿协议》无法实现债务抵偿目的。经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催收货款未果,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52347元和欠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974元。诉请要求判令:1、准许将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的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还款方式,变更为由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20万元;2、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552347元;3、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00974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2份,以此证明,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份,以此证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及赖志洪是龙岩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龙岩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3、《龙岩乐意建材发货单》132份,以此证明,2011年12月4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货款2384095.42元,已付货款280000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04095元。4、《龙岩乐意建材发货单》10份,以此证明,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4723.26元。5、《龙岩乐意建材发货单》24份,以此证明,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5月12日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9122.59元。6、《产品购销合同》1份,以此证明,2013年4月17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货款1608247.11元,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2013年4月28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08247.11元。7、《债务抵偿协议》1份,以此证明,2013年10月22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18818元(尚有预埋设施价款及由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代支付的伍连区货款未计算入内),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过户至廖琎名下)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欠款不足抵付部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8、《总结算单》1份,以此证明,2014年1月24日经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结算,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53321元(其中:欠南山酒店代支付货款133529元、欠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974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总结算单》盖章确认,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员工赖志洪在《总结算单》签名确认。9、《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重新确定世纪华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各1份,以此证明,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土地使用权人是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土地用途是商服用地。10、《所有权登记查询结果》1份,以此证明,经龙岩市永定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已办理抵押登记和已限制登记。11、《声明书》1份,以此证明,2015年7月21日廖琎出具《声明书》,声明2013年10月22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18818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过户至廖琎名下)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廖琎是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欠廖琎任何货款,廖琎是受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债务抵偿协议》签名的,廖琎与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12、证人廖琎出庭作出的证言以此证明,2015年7月21日廖琎出具《声明书》,声明2013年10月22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18818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过户至廖琎名下)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廖琎是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欠廖琎任何货款,廖琎是受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债务抵偿协议》签名的,廖琎与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已依法将证据复印件向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送达,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初恒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1年12月4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货款2384095.42元,已付货款280000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04095元。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4723元。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5月12日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3529元。2013年10月22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18818元(尚有预埋设施价款及由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代支付的伍连区货款未计算入内),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过户至廖琎名下)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欠款不足抵付部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月24日经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结算,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53321元(其中:欠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974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总结算单》盖章确认,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员工赖志洪在《总结算单》签名确认。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土地使用权人是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土地用途是商服用地。经龙岩市永定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已办理抵押登记和已限制登记。本院认为,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52347元和欠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974元有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和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员工赖志洪签名确认的《总结算单》为据,该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因为该别墅的土地用途是商服用地,该别墅已办理抵押登记和已限制登记,所以,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无法实现债务抵偿目的。现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准许将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坐落于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还款方式,变更为由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20万元;2、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552347元;3、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00974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将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坐落于永定区华泰御墅项目中的别墅作价220万元抵还欠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还款方式,变更为由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20万元。二、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龙岩乐意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552347元。三、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龙岩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00974元。如果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13.50元,由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 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