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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鞠宗法与于大伟、栾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宗法,于大伟,栾静,高密市华裕塑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505-1号申请人鞠宗法,居民,被申请人于大伟,居民。被申请人栾静,1977年4月3日,系于大伟之妻。被申请人高密市华裕塑料机械厂。申请人鞠宗法与被申请人于大伟、栾静、高密市华裕塑料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款纠一案,申请人鞠宗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