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鞠宗法与于大伟、栾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宗法,于大伟,栾静,高密市华裕塑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505-1号申请人鞠宗法,居民,被申请人于大伟,居民。被申请人栾静,1977年4月3日,系于大伟之妻。被申请人高密市华裕塑料机械厂。申请人鞠宗法与被申请人于大伟、栾静、高密市华裕塑料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款纠一案,申请人鞠宗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