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诉被告史稳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史稳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0号原告任玉坤,男,汉族,1933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任金峰之父)原告宋玉梅,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妻)原告任明亚,女,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原告任忠臣,男,汉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子)原告任卓亚,女,汉族,1995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原告任冬亚,女,汉族,1995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稳见,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诉被告史稳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