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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纯运与丁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纯运,丁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尹纯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维友。被告:丁军华。原告尹纯运与被告丁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纯运的委托代理人尹维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军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纯运诉称:被告丁军华于2012年2月5日立据向原告借70000元,并注明此款年底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尹纯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2、借条1份,证明其诉称。丁军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丁军华以买车为由,于2012年2月5日立据向原告尹纯运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约定月利率1%、该款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后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8月偿还原告15000元,下余借款被告未予偿还,致成本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在卷佐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丁军华立给原告尹纯运可视为借款合同的欠条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均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款给丁军华,被告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还本付息。因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有关利率的约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一并予以支持。因被告在2014年已偿还原告15000元,故该15000元应在还款时予以比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尹纯运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2年2月5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按本金70000元、月利率1%计息,2014年8月1日后按本金55000元、月利率1%计息,息随本清,最后清算时从总额中扣除被告丁军华已偿还15000元);二、驳回原告尹纯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丁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付应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