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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7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16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芦北新村幼儿园工地,被告人陈某甲与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之后,被告人陈某乙(系本案陈某甲之父)到现场后同陈某甲一起殴打孙某,并将孙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芦北新村幼儿园工地与在工地寻找施工工具的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之父)闻讯到现场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一起殴打被害人孙某,造成被害人孙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群众报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当场被抓获。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孙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被害人孙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圣支虎、顾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造成被害人孙某轻伤的后果。被告人陈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