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甲。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军、魏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贾某乙。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为止,每月300元共计32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贾某乙。因被告系上门女婿,和原告父母关系不融洽,为此原、被告常发生争吵、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处寻找仍无下落,2015年3月12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一辆(被告离家时已开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缺乏理解、沟通和交流,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09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已达6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另行主张,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贾某乙(生于2005年10月27日)由原告薛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运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