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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裘幼琼与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委托代理人宋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谢敏全。被执行人盛文青。裘幼琼申请执行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4917.00元,执行费人民币7548.00元。我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裘幼琼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女,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5707190344,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东区17幢1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宋勇,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敏全,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911751X,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东大街108号。被执行人盛文青,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01177529,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沙蒲路4号。裘幼琼申请执行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4917.00元,执行费人民币7548.00元。我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裘幼琼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