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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古浪县民权乡郑家庄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古浪县民权乡长岭村郑家庄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被告古浪县民权乡长岭村郑家庄组该组组长赵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古浪县民权乡长岭村郑家庄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以已和被告古浪县民权乡长岭村郑家庄组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万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永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