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丁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宇,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丁宇。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姬丽松。申请执行人丁宇与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