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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郝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