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郝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