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超英与古绍雄、蔡红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超英,古绍雄,蔡红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件稿头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江超英。被执行人古绍雄。被执行人蔡红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超英与被执行人古绍雄、蔡红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医疗费4976.58元、护理费315元、误工费315元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