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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爱安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岳阳市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爱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岳阳市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岳阳市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赖社光,主席。委托代理人李望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爱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爱安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岳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协)的委托代理人李望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8元,退还上诉人吴爱安。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万大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