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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于王小强盗窃,姚治国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宏礼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强,姚治国,张宏礼,唐安治,武斌涛,白占盈,杨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强,又名王建刚,绰号“保安”,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2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治国,绰号“摇把子”,“姚”,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199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礼,又名张建哲,绰号“张半仙”,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唐安治,绰号“米线”,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武斌涛,绰号“涛哥”,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白占盈,绰号“能能”,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升学,绰号“杨老三”,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强犯盗窃罪,姚治国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安治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武斌涛、张宏礼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白占盈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升学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14)柞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姚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三、被告人唐安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四、被告人武斌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五、被告人张宏礼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白占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被告人杨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华普小轿车一辆、手机10部及其它物品予以没收(详见没收清单);被告人唐安治的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和被告人张宏礼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抵缴罚金。九、责令被告人唐安治、白占盈、杨升学向户县草堂镇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山水草堂”项目部退赔人民币3366元;向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6304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小强、姚治国、张宏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柞水县人民法院(2014)柞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柞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晓鹏审 判 员  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译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