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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卓惠銮与曾淑光、池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惠銮,曾淑光,池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卓惠銮,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曾淑光,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池祖国,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惠銮与被执行人池祖国、曾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池祖国、曾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864元,案件执行费23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在履行期限届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请财产,但被执行人池祖国、曾淑光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淑光在古田县金融机构有退休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池祖国在古田县公安局有退休工资可供执行。依据二被执行人书面承诺给申请人的证据,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曾淑光在古田县金融机构退休金收入的100%与被执行人池祖国在古田县公安局退休工资收入总额的100%。申请执行人卓惠銮于2015年11月11日按债权比例分得执行款5313元,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淑光、池祖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曾淑光的退休金及池祖国的退休工资正处于扣留、提取阶段,且属多债务人,一时难以全案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