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进与海宁查沃斯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徐进,男,41岁。被告海宁查沃斯皮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红友村毛家兜50号。法定代表人茅晓波。在本院审理原告徐进与被告海宁查沃斯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宁查沃斯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对被告海宁查沃斯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进承担。。审 判 长 皋 越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