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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刘某甲,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2月12日登记��婚,1985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刘某乙。2014年8月,双方正式分居。原告曾数次诉请离婚,均未成。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承租上海市普陀区子洲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权房屋,原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双方确认上述房屋,除原、被告外,无其他同住人。原告认为,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烧饭、不做家务。被告因信奉佛教,每天3点即起床打坐,早上8、9点就去庙里,到晚上5点才回家。原告曾多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过改善。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原告诉称不实。被告确实信奉佛教,但只是在周末会去寺庙做义工,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3点起床是为了做钟��工。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但是原告有外遇。被告身体一直不好,加上马上要有孙子了,希望能有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曾数次起诉离婚,其中两次判决不离婚。且自最近一次,于2014年10月23日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而在此期间,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在哪里居住,也无积极有效的和好措施。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无证据证明自判决不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关系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坚持离婚,并同意由被告承租位于上海市子洲路的使用权房屋,自己另行解决居住问题。而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被告信奉佛教、每天早出晚归不尽家庭义务的问题,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未提出任何措施以解决这一矛盾。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同意离婚后由被告承租子洲路使用权房屋,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准予原告刘某甲放弃上海市普陀区子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权和居住使用权,该房屋由被告张某某租赁使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应予配合,并迁离上述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来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