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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徐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敬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薛莉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