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王某某、李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王某某,李某某,盐城荣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滨海县城海滨大道华宝财富广场。负责人陈某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45岁。被申请人李某某,女,45岁。被申请人盐城荣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明广场。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4.2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滨海县龙西路南侧南湖花园3号楼03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