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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5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绿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孙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绿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孙燕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5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束杨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平,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绿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俊审 判 员  徐江代理审判员  俞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