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韩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59号申请人聂某某,女,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韩某某,男,1969年10月16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街。申请人聂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聂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ZB**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聂某某提供8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ZBX**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