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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陆忠善与韦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善,韦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陆忠善。被���行人:韦伟文。本院在执行陆忠善申请执行韦伟文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陆忠善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1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