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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凤凰路13号附9-3号。法定代表人黎国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法定代表人袁晓彤。本院在审理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5元由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海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