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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档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56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1998)淳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某某已经支付给王某某28500元,其中500元是申请人王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1998)淳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