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审判员 张玉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