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7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兴星与林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7703号起诉人李兴星,女,1990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亮,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兴星诉林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3月16日,林博龙向我借款20万元,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此后,我多次催促林博龙还款,林博龙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林博龙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林博龙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兴星、林博龙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对于李兴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兴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