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兆云诉赵铁刚、赵铁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云,赵铁刚,赵铁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王兆云,女,1946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赵铁富,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赵铁刚,男,49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赵铁柱,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云与被告赵铁刚、赵铁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兆云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