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洪与被告于涛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于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15号原告:于洪。被告: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与被告于涛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于洪负担,其余诉讼费2900元,本院退还原告于洪。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