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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商初字第768号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善华,董事长。住所地:临沭县城西工业区。委托代理人:史本诚。被告: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松。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号(与沭新街交汇处东南角)。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被告长期赊欠原告生产的各类酒,每次都是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要求直销处送酒,原告直销处送酒后,由被告工作人员张桂玲、郑诗胜等人书写收到条,被告付款时就抽收到条。扣减被告诉前已付的部分酒款和回收的酒盖、盒盖兑奖款后,被告尚��47346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酒款47346元。被告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白酒,经结算共欠货款47346元,均有被告的财务人员签字或加盖了酒水库专用章。后原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734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信息4页、收到条18页、入库单5页、酒盖、盒盖兑奖清单5份、收货人郑诗胜、张贵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白酒买卖所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交付白酒,原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作为买���人,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7346元,这一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及入库单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73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临沭尚都嘉年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