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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林,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2015年7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吴某丙。于××××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吴某乙。结婚当天就发生口角。之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骂。原告为此非常苦闷,曾多次离家出走,也多次想到过离婚,终因为幼小的孩子和在家人的劝说下没能离婚。在最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对原告的打骂更加频繁。今年6月15日晚上,被告又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综上所述,原,被告已不能在一起生活,其夫妻和家庭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对此,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家庭财产的分割由法院依法公断。被告吴某甲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我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是邻村,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交往确定恋爱关系,感情基础牢固,于××××年××月××日在博兴县民政局登记,不存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的情况。婚后夫妻两人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儿一女,一家人生活的还算幸福。虽然有时为了生活琐事争吵,但这是任何家庭都存在的正常现象,不能以此来判断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2、原告之所以提起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近年来经营不顺利,出车祸、车辆失火、干活砸伤左腿骨折、及患××,影响了收入的来源,两人心情不好,就容易烦恼、闹矛盾。我为了这个家与别人合伙开了一家美容店,同时卖化妆品,但效益不好。我也给别人去外地推销烧烤车,也去外地给客户搞维修,虽然辛苦,但也挣不了多少钱。原告总是疑神疑鬼,唠唠叨叨,我有时心情苦闷、控制不住脾气就有时与原告产生冲突。但我还是很珍惜与原告人之间的感情,也很珍惜两人辛辛苦苦建立的家庭。被告2015年6月16日回到娘家后,我多次托人去说情,希望原告回家一起共同生活,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这足以说明我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的态度。二、两人的婚生女吴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现在13岁在兴福镇合联小读小学6年级;两人婚生子吴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在7岁,在兴福镇蓓蕾幼儿园上大班。两个孩子年龄幼小,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顾,也很想念妈妈,希望妈妈早点回来,一家人幸福的生活在一起。如果离婚,无论孩子跟随任何一方生活,都会缺少父爱或者母爱,都是对孩子莫大的伤害,希望原告珍惜家庭,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给两人的感情一个挽救的机会。我深知自己的缺点,深知自己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以后会改掉脾气暴躁的性格,加强与原告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努力修复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让一对儿女有一个完整的温暖的幸福家庭。综上所述,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也愿意努力修复双方的感情裂痕,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吴某丙,××××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吴某乙。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一子,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因争吵导致分居。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不能因此认为感情破裂,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孩子着想,就有和好的希望,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