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与潘春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潘春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自龙,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炜、候婉慧,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春兰,居民。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潘春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潘春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潘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笑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