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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钿与被告沈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钿,沈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李文钿,长汀县人。被告沈金波,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钿诉被告沈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华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