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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与丁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丁永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吴尚云,系该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丁永新,男,1969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丁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柴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