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志卿与温志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卿,温治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956号原告王志卿,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温治斌,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卿诉被告温治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卿及被告温治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3月13日在神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10月1日生于一子取名叫温成杰,婚后原被告的日子过的安稳。被告自孩子出生后就已变心,嫌弃原告,整天不务正业,泡在酒场里不回家���酒后回家不是打骂孩子和原告,就是打砸门窗、玻璃等故意制造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和孩子每天均在惊恐中度日如年。2010年春,被告酒后半夜回家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在东胜蒙医院住院治疗几个月,出院后被告对原告更加变本加厉,不是酗酒打原告母子,就是无故几个月不见踪影,更不给原告母子分文。。2013年3月原告病情加重,被告不给原告钱医治,原告只得回娘家养病,但被告还时常醉酒闹事。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又来闹事,邻居劝说不走,后被告被派出所带走。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姻名存实亡,为此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温成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辩称:结婚登记以及孩子出生是事实,喝酒确时有发生,但未进场���骂老婆,亦未打孩子,自到大保当镇生活以来三四年期间,更未发生打骂老婆、孩子的事情,原告有病我也积极配合治疗,深知原告的病情需要养护,若见其生气,本被告只能躲避,且因孩子尚小,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温治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3日在神木县民政局结婚登记的事实,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3月13日在神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至本院,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并未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彼此珍惜感情,相互��解与容忍,维持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志卿与被告温治斌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志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