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坤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坤,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2014年5月16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华浩、何培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坤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汕濠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抗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部分犯罪事实以及证据采信均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山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坤及其辩护人刘华浩、何培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坤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坤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据不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坤职务侵占的部分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4)汕濠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洵升审判员 姚妙玲审判员 张章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琼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