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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史朝海与马金亮、于子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朝海,马金亮,于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史朝海。被告马金亮。被告于子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朝海与被告马金亮、于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朝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史朝海担负。代理审判员  单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