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执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家群等与被执行人郑维碧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郑维渝,郑维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1927号申请执行人:冯家群,女,1932年6月26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郑伟建,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郑维芳,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郑维康,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郑维渝,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维碧,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郑维渝、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与郑维碧其他民事一案,本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维碧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当��人依法履行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郑维渝、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要求本院对原登记在郑维渝、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郑维碧名下的重庆市江北区曦城小区X号X-X号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郑维渝、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郑维碧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曦城小区X号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至郑维渝、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所有,其中由冯家群占68%的份额,郑维渝、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各占8%的份额。二、郑维渝、冯家群、郑伟建、郑维芳、郑维康应在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审 判 员 艾 伟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