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女。被告秦**,又名秦**,男。原告李**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陈小均审判员 温国卫审判员 焦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