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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女。被告秦**,又名秦**,男。原告李**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陈小均审判员  温国卫审判员  焦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峰 关注公众号“”